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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游会福建高院公布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2-05 12:42 阅读

  9游会八、对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认定——原告霍尼韦尔(HONEYWELL)国际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原告系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合法取得“BENDIX”、“Bendix”、“HONEYWELL”、“Honeywel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12类,包括汽车刹车片等。被告生产汽车鼓式刹车片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Bendix by Honeywell”英文字样。

  【评析】法院认为,“Bendix”、“Honeywell”商标经原告注册取得并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Bendix by Honeywell”英文字样属于一种商标使用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Bendix”、“Honeywell”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外,“Honeywell”系原告公司的企业字号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产品的外包装盒标注该产品来自“Honeywell”,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性。被告同为一家专业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对“Honeywell”字号理应知悉,其在外包装盒上标注该产品来自“Honeywell”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20万元。

  九、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注册为自己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原告成立于1997年9月2日,系香港龙记国际有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精密型腔模9游会、模具标准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经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模具类产品上使用“龙记”注册商标,曾获多项荣誉。被告成立于2008年9月4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金属制品、模架、模具、五金制品;批发、零售:电子机械设备、模具配件;模具开发等。在被告与客户签订的《报价单/合同书》和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龙记”标识。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是原告在福建地区的经销商。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经过长期经营获得一系列荣誉,企业名称中“龙记”字号在行业内已具较高知名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是原告在福建地区的经销商,清楚原告企业的情况和“龙记”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龙记”字号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龙记”字号完全相同,双方在经营范围上多有重叠,应当认定被告注册该企业名称并非巧合,其目的显然在于利用原告企业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易使消费者产生双方企业存在关联性的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龙记”字号;赔偿原告15000元。